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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私闯民宅治群租”亵渎了法律尊严

[日期:2008-7-3 10:51:29] 来源:红网  作者:陈才 [字体: ]

  “我以为家里遭小偷了,报警后才知道是有关部门在整治群租。”6月24日晚,上海中远两湾城业主胡先生下班回家后,发现家中有人闯入,室内凌乱不堪,客厅的隔板墙面也被损坏,满地尽是木板和木条,连床垫也被掀起。胡先生看到家中的情景,赶快拨打110。但小区物业人员随后赶过来说,这是有关人员在整治群租房。(7月2日《东方早报》)
  
  上海市近年来在群租整治方面动作频频。去年8月,上海市房地局对2005年版的《业主公约》、《业主临时公约》示范文本进行增补,新增不少制约群租的新条款,甚至细化到“男女朋友也不能合租一间房”。这些规定引起了广泛争议,不过,相关部门显然并不打算理会外界的质疑,随后在去年9月,就启动了史上最大规模的群租整治行动,媒体描述说,“当大多数人还在睡梦中时,沪上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整治群租房行动将正式展开。”可以说,为治群租而私闯民宅,在上海已经不是第一次。
  
  依照《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》、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》、《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(试行)》、《上海市整治住宅小区“群租”工作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》等有关规定,执法部门先确定整治对象,并提前一个星期向小区整治对象派发《限期整改通知书》,对逾期拒不整改的,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整治。但如何整治、依照什么程序整治,相关法规却语焉不详。事实上,群租现象的出现有其现实原因,而对于私权利而言,法无禁止即自动视为合法,因此这些法规本身的合法性也是值得拷问的。
  
  胡先生自己住在客厅隔出来的起居室内,而把两间卧室一间给朋友居住,另一间出租给一名租客。这种情况到底属不属于群租,虽然执法单位与胡先生各有说辞,但明确无误的一点是,执法单位不该在未经业主允许,或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私闯民宅。这种情况换作任何一个市民,也会觉得“没有安全感”,也会觉得执法者的行为“太粗暴”。
  
  我国《宪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。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。”由此可见,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,与公民的人身自由、人格尊严等权利一样同等重要,同样受法律的保护。基于此,我国《刑法》规定了“非法侵入住宅罪”,构成此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此罪的从重处罚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,尚不够刑事处罚的,处15日以下拘留、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。
  
  西谚云:“私宅是一座坚实城堡——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。”讲的就是百姓房屋的神圣不可侵犯。记得90年代美国曾经发生过一件很轰动的案件:一个日本留学生要去同学家参加聚会,结果由于搞错了地址,误打误撞进入一家美国人的住宅。男主人发现后,用枪指着他,大声叫他“站住”,可是这个日本人竟然听不懂英语。他继续向房子里走去。于是男主人开枪,日本留学生当场毙命。最后法院宣判,美国人无罪释放。这一判决在美国人看来并无不妥,因为他们相信“私宅是一座坚实城堡”。
  
  而在我国,公权力部门显然还并未意识到这一点,以执法的名义私闯民宅的现象屡有发生:因为在居所墙上张贴励志纸条,并存有十余本同样的成功学教材,被怀疑“很像非法传销分子”,于是,广州市番禺区珠江花园的曾先生被警察连续抄了两次家;而去年8月21日晚,“感动绵阳”人物候选人邓女士与丈夫在家中就寝时,遭遇3名便衣民警破门而入查“娼”……凡此种种,无不曝露出公权力之蛮横,对法律的不敬畏乃至亵渎。
  
  我们正在大力建设法治社会,作为行政机关的执法者,更应该清楚私宅与公权力的界限在哪里,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,而不是知法违法。而作为公民,也应勇敢地站起来捍卫自己的权利,对私闯民宅的行为说不。

  



编辑:鲁艳蓉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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